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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组织之,定名为远东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条

本公司经营业务如下:

  1. C301010纺纱业。
  2. C302010织布业。
  3. C303010不织布业。
  4. C305010印染整理业。
  5. C306010成衣业。
  6. C307010服饰品制造业。
  7. C399990其他纺织及制品制造业。
  8. C801120人造纤维制造业。
  9. C801990其他化学材料制造业。
  10. F104110 布疋、衣着、鞋、帽、伞、服饰品批发业。
  11. F105050家具、寝具、厨房器具、装设品批发业。
  12. F106020日常用品批发业。
  13. F107990其他化学制品批发业。
  14. F204110布疋、衣着、鞋、帽、伞、服饰品零售业。
  15. F205040家具、寝具、厨房器具、装设品零售业。
  16. F206020日常用品零售业。
  17. F207990其他化学制品零售业。
  18. F301010 百货公司业。
  19. F401010国际贸易业。
  20. F501060餐馆业。
  21. J701020游乐园业。
  22. J801030竞技及休闲运动场馆业。
  23. H701010住宅及大楼开发租售业。
  24. H701020工业厂房开发租售业。
  25. H701040特定专业区开发业。
  26. H701050投资兴建公共建设业。
  27. G202010停车场经营业。
  28. G801010仓储业。
  29. J901011观光旅馆业。
  30. IZ06010理货包装业。
  31. G101061汽车货运业。
  32. C802120工业助剂制造业。
  33. F102040饮料批发业。
  34. F107030清洁用品批发业。
  35. F113070电信器材批发业。
  36. F213060电信器材零售业。
  37. CC01080电子零组件制造业。
  38. CF01011医疗器材制造业。
  39. F108031医疗器材批发业。
  40. F208031医疗器材零售业。
  41. 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
第 三 条 本公司为业务需要,得对外保证。
第 四 条 本公司转投资他公司而为有限责任股东时,所有投资总额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条不得超过实收股本百分之四十规定之限制,惟应由董事会通过同意之。
第 五 条 本公司设于中华民国台北市,必要时得设立分公司于国内外各地。
   
第二章 股 份
第 六 条 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新台币四百五十亿元,分为四十五亿股,每股新台币十元,其中未发行之股份,授权董事会分次发行。前项资本总额中新台币一亿元,分为一仟万股,每股十元,供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
第 七 条

本公司股票应编号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或盖章,依法经主管机关或其核定之发行登记机构签证后发行之。

本公司发行之股份,得免印制股票,惟应洽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机构登录。本公司发行新股,亦得就该次发行总数合并印制股票,惟应洽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机构保管。

本公司亦得依证券集中保管机构之请求,合并换发大面额股票。

本公司得发行特别股股票。

本公司与他公司合并时,就合并有关事项无须经特别股股东会决议。

第 八 条 本公司股务事宜悉依「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及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九 条 每届股东常会前六十日内,临时会前三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停止股票过户。
   
第三章 股 东 会
第 十 条

股东会分常会、临时会二种:

  1. 常会于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召开之。
  2. 临时会经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或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东书面请求时,由董事会召集之。
监察人除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外,得为本公司利益,于必要时,召集股东会。
第 十一 条

股东常会之召集,应于开会三十日前;临时会之召集,应于开会十五日前,将开会之日期、地点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东并依法公告之。

第 十二 条 股东会开会时,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须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方得开会,其决议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 十三 条

股东得出具委托书,加盖存留本公司之印鉴,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除信托事业或经证券管理机关核准之股务代理机构外,一人同时受二人以上股东之委托时,其代理之表决权,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之百分之三,超过时其超过之表决权,不予计算。

股东委托出席之办法,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悉依「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办理之。

第 十四 条 股东会开会时,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办理。
第 十五 条 股东会应置议事录,载明会议日期、地点、到会股东(或代理人)代表股数、表决权数、主席姓名、决议事项及其决议方式,由主席签名或盖章,连同股东出席签到簿(卡)及代理出席之委托书依法保存之。
   
第四章 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
第 十六 条

本公司设董事十一人、监察人三人,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人选任之。全体董事、监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记名股票之股份总数悉依「公开发行公司董事、监察人股权成数及查核实施规则」所规定之标准订定之。

第 十七 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监察人任期为三年,连选均得连任。

第 十八 条 董事组织董事会,以行使董事职权,由董事互选一人为董事长代表公司,一人为副董事长。董事长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理之。副董事长亦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时,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之,每三个月召开一次,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有过半数董事之出席方得开会,其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有必要时得由董事长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时,得依法委托其他董事代理之。

第 二十 条 监察人依法执行监察职务,并得列席董事会陈述意见,但无表决权。监察人中得互选一人为常驻监察人,执行日常监察职务。
第 二十一 条 董事、监察人酬劳金之成数,由股东会议定。
第 二十二 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稽核、副总稽核各一人,协理、经理、厂长各若干人,由董事会以董事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任免之。
第 二十三 条 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依照董事会决议案,处理公司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 计
第 二十四 条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于年度终了时办理决算。

第 二十五 条

本公司决算,由董事会依法造具各项表册,于股东常会开会卅日前,送交监察人查核,出具报告书,提交股东常会请求承认。

前项表册之查核签证会计师,其选任、解任及报酬,由董事会通过同意定之。

第 二十六 条 本公司股利应参酌所营事业景气变化之特性,考量各项产品或服务所处生命周期对未来资金之需求与税制之影响,在维持股利稳定之目标下,依本公司章程所定比率分配之。股利之发放,除有改善财务结构及支应转投资、产能扩充或其他重大资本支出等资金需求外,其现金股利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度股息及股东红利总和之百分之十。
第 二十七 条

本公司每年决算如有盈余,于依法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应先弥补历年亏损,如尚有盈余,于提列法定盈余公积百分之十,并依法令规定提列特别盈余公积后,连同上年度累积未分配盈余,作为可供分配之盈余,惟得视业务状况酌予保留一部份后,按下列百分比分配之:

  1. 股息百分之六十,按全部股份平均分派,但遇增加资本时,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其当年度新增股份应分派之股息,依照股东会之决议办理。
  2. 股东红利百分之三十三,按全部股份平均分派,但遇增加资本时,其当年度新增股份应分派之红利,依照股东会之决议办理。
  3. 员工红利百分之四。
  4. 董事监察人酬劳金百分之三,其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之。
员工红利以股票配发时,依董事会订定之办法办理。
第廿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廿九条 本公司章程订立于中华民国四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自股东常会决议,呈奉主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修正时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第 一 次修正 中华民国四十二年七 月一 日
第 二 次修正 中华民国四十三年一 月廿二日
第 三 次修正 中华民国四十五年九 月一 日
第 四 次修正 中华民国四十六年一 月十五日
第 五 次修正 中华民国四十八年六 月十三日
第 六 次修正 中华民国四十八年八 月廿五日
第 七 次修正 中华民国四十九年三 月卅一日
第 八 次修正 中华民国四十九年十 月廿六日
第 九 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 年二 月廿五日
第 十 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 年五 月廿五日
第 十一 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一年五 月二 日
第 十二 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三年八 月七 日
第 十三 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 十四 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五年一 月廿 日
第 十五 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五年六 月廿二日
第 十六 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六年六 月廿四日
第 十七 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六年十二月廿三日
第 十八 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六 月八 日
第 十九 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八年五 月卅一日
第 二十 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九年六 月十七日
第 廿一 次修正 中华民国六十一年一 月廿五日
第 廿二 次修正 中华民国六十一年六 月廿 日
第 廿三 次修正 中华民国六十二年四 月卅 日
第 廿四 次修正 中华民国六十二年十 月十七日
第 廿五 次修正 中华民国六十三年五 月八 日
第 廿六 次修正 中华民国六十四年五 月十九日
第 廿七 次修正 中华民国六十五年四 月十四日
第 廿八 次修正 中华民国六十五年九 月十五日
第 廿九 次修正 中华民国六十六年四 月六 日
第 三十 次修正 中华民国六十七年四 月十八日
第 卅一 次修正 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二 月九 日
第 卅二 次修正 中华民国六十八年四 月十四日
第 卅三 次修正 中华民国六十九年四 月廿八日
第 卅四 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 年四 月十五日
第 卅五 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四 月廿一日
第 卅六 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四 月廿一日
第 卅七 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二年五 月五 日
第 卅八 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五 月二 日
第 卅九 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五 月十 日
第 四十 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六年四 月廿三日
第四十一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四 月廿 日
第四十二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四 月廿 日
第四十三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四 月廿三日
第四十四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 年四 月廿六日
第四十五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五 月十二日
第四十六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五 月十四日
第四十七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五 月九 日
第四十八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五 月四 日
第四十九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五 月廿七日
第 五十 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五 月廿三日
第五十一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五 月廿二日
第五十二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五 月廿一日
第五十三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五 月十五日
第五十四次修正 中华民国九十 年五 月十八日
第五十五次修正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 月十二日
第五十六次修正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 月九 日
第五十七次修正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 月四 日
第五十八次修正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 月十四日
董事长 徐 旭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