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经营业务如下:
本公司股票应编号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或盖章,依法经主管机关或其核定之发行登记机构签证后发行之。
本公司发行之股份,得免印制股票,惟应洽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机构登录。本公司发行新股,亦得就该次发行总数合并印制股票,惟应洽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机构保管。
本公司亦得依证券集中保管机构之请求,合并换发大面额股票。
本公司得发行特别股股票。
本公司与他公司合并时,就合并有关事项无须经特别股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分常会、临时会二种:
股东常会之召集,应于开会三十日前;临时会之召集,应于开会十五日前,将开会之日期、地点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东并依法公告之。
股东得出具委托书,加盖存留本公司之印鉴,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除信托事业或经证券管理机关核准之股务代理机构外,一人同时受二人以上股东之委托时,其代理之表决权,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之百分之三,超过时其超过之表决权,不予计算。
股东委托出席之办法,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悉依「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办理之。
本公司设董事十一人、监察人三人,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人选任之。全体董事、监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记名股票之股份总数悉依「公开发行公司董事、监察人股权成数及查核实施规则」所规定之标准订定之。
董事任期为三年,监察人任期为三年,连选均得连任。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之,每三个月召开一次,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有过半数董事之出席方得开会,其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有必要时得由董事长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时,得依法委托其他董事代理之。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于年度终了时办理决算。
本公司决算,由董事会依法造具各项表册,于股东常会开会卅日前,送交监察人查核,出具报告书,提交股东常会请求承认。
前项表册之查核签证会计师,其选任、解任及报酬,由董事会通过同意定之。
本公司每年决算如有盈余,于依法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应先弥补历年亏损,如尚有盈余,于提列法定盈余公积百分之十,并依法令规定提列特别盈余公积后,连同上年度累积未分配盈余,作为可供分配之盈余,惟得视业务状况酌予保留一部份后,按下列百分比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