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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如下:

  1. C301010紡紗業。
  2. C302010織布業。
  3. C303010不織布業。
  4. C305010印染整理業。
  5. C306010成衣業。
  6. C307010服飾品製造業。
  7. C399990其他紡織及製品製造業。
  8. C801120人造纖維製造業。
  9. C801990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10. F1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11. F10505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12. F106020日常用品批發業。
  13. F107990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
  14. 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15. F20504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
  16. F206020日常用品零售業。
  17. F207990其他化學製品零售業。
  18. F301010 百貨公司業。
  19. F401010國際貿易業。
  20. F501060餐館業。
  21. J701020遊樂園業。
  22. 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23. 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24. H701020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25. H701040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26. H701050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27. G202010停車場經營業。
  28. G801010倉儲業。
  29. J901011觀光旅館業。
  30. IZ06010理貨包裝業。
  31. G101061汽車貨運業。
  32. C802120工業助劑製造業。
  33. F102040飲料批發業。
  34. F107030清潔用品批發業。
  35. 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
  36. 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
  37. 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38. CF01011醫療器材製造業。
  39. 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
  40. 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
  41.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 三 條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
第 四 條 本公司轉投資他公司而為有限責任股東時,所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規定之限制,惟應由董事會通過同意之。
第 五 條 本公司設於中華民國臺北市,必要時得設立分公司於國內外各地。
   
第二章 股 份
第 六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四百九十五億元,分為四十九億五千萬股,每股新台幣十元,其中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前項資本總額中新台幣一億元,分為一仟萬股,每股十元,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第 七 條

本公司股票應編號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依法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本公司發行新股,亦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

本公司亦得依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之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股票。

本公司得發行特別股股票。

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就合併有關事項無須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

第 八 條 本公司股務事宜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每屆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 十 條

股東會分常會、臨時會二種:

  1. 常會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
  2. 臨時會經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書面請求時,由董事會召集之。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本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第 十一 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並依法公告之。

第 十二 條 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十三 條

股東得出具委託書,加蓋存留本公司之印鑑,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管理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之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第 十四 條 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辦理。
第 十五 條 股東會應置議事錄,載明會議日期、地點、到會股東(或代理人)代表股數、表決權數、主席姓名、決議事項及其決議方式,由主席簽名或蓋章,連同股東出席簽到簿(卡)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依法保存之。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第 十六 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一人、監察人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數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定之。

第 十七 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監察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第 十八 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以行使董事職權,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代表公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有必要時得由董事長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依法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

第 二十 條 監察人依法執行監察職務,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監察人中得互選一人為常駐監察人,執行日常監察職務。
第 二十一 條 董事、監察人酬勞金之成數,由股東會議定。
第 二十二 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稽核、副總稽核各一人,協理、經理、廠長各若干人,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任免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依照董事會決議案,處理公司日常事務。
   
第五章 會 計
第 二十四 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於年度終了時辦理決算。

第 二十五 條

本公司決算,由董事會依法造具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卅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前項表冊之查核簽證會計師,其選任、解任及報酬,由董事會通過同意定之。

第 二十六 條 本公司股利應參酌所營事業景氣變化之特性,考量各項產品或服務所處生命週期對未來資金之需求與稅制之影響,在維持股利穩定之目標下,依本公司章程所定比率分配之。股利之發放,除有改善財務結構及支應轉投資、產能擴充或其他重大資本支出等資金需求外,其現金股利部分原則上不低於當年度股息及股東紅利總和之百分之十。
第 二十七 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應先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盈餘,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惟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份後,按下列百分比分配之:

  1. 股息百分之六十,按全部股份平均分派,但遇增加資本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當年度新增股份應分派之股息,依照股東會之決議辦理。
  2. 股東紅利百分之三十三,按全部股份平均分派,但遇增加資本時,其當年度新增股份應分派之紅利,依照股東會之決議辦理。
  3. 員工紅利百分之四。
  4. 董事監察人酬勞金百分之三,其分配辦法由董事會決定之。
員工紅利以股票配發時,依董事會訂定之辦法辦理。
第廿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廿九條 本公司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自股東常會決議,呈奉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修正時經股東會通過後生效。
第 一 次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七 月一 日
第 二 次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一 月廿二日
第 三 次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九 月一 日
第 四 次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一 月十五日
第 五 次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六 月十三日
第 六 次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八 月廿五日
第 七 次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三 月卅一日
第 八 次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 月廿六日
第 九 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 年二 月廿五日
第 十 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 年五 月廿五日
第 十一 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五 月二 日
第 十二 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八 月七 日
第 十三 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 十四 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一 月廿 日
第 十五 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六 月廿二日
第 十六 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六 月廿四日
第 十七 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二月廿三日
第 十八 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六 月八 日
第 十九 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五 月卅一日
第 二十 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 月十七日
第 廿一 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一 月廿五日
第 廿二 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六 月廿 日
第 廿三 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 月卅 日
第 廿四 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 月十七日
第 廿五 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五 月八 日
第 廿六 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 月十九日
第 廿七 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 月十四日
第 廿八 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 月十五日
第 廿九 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 月六 日
第 三十 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四 月十八日
第 卅一 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二 月九 日
第 卅二 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 月十四日
第 卅三 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 月廿八日
第 卅四 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 年四 月十五日
第 卅五 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 月廿一日
第 卅六 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 月廿一日
第 卅七 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 月五 日
第 卅八 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 月二 日
第 卅九 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 月十 日
第 四十 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 月廿三日
第四十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 月廿 日
第四十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 月廿 日
第四十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 月廿三日
第四十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 年四 月廿六日
第四十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 月十二日
第四十六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 月十四日
第四十七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 月九 日
第四十八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 月四 日
第四十九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 月廿七日
第 五十 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 月廿三日
第五十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 月廿二日
第五十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 月廿一日
第五十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 月十五日
第五十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 年五 月十八日
第五十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 月十二日
第五十六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 月九 日
第五十七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 月四 日
第五十八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十四日
第五十九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十三日
董事長 徐 旭 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