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經營業務如下: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四百九十五億元,分為四十九億五千萬股,每股新台幣十元,其中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前項資本總額中新台幣一億元,分為一仟萬股,每股十元,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股票應編號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依法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本公司發行新股,亦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
本公司亦得依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之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股票。
本公司得發行特別股股票。
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就合併有關事項無須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
股東會分常會、臨時會二種: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並依法公告之。
股東得出具委託書,加蓋存留本公司之印鑑,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管理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之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本公司設董事十一人、監察人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數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定之。
董事任期為三年,監察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有必要時得由董事長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依法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於年度終了時辦理決算。
本公司決算,由董事會依法造具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卅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前項表冊之查核簽證會計師,其選任、解任及報酬,由董事會通過同意定之。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應先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盈餘,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惟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份後,按下列百分比分配之: